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广州
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深圳发展银行广州信源支行、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盘福支行签订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管理协议》,就募集资金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广州信源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盘福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限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累计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合计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含)或3,000万元的整数倍数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就其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书面报告。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备查文件: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管理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上 证
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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