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3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1日上午10点,在长春
市东岭街20-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名,代表股份89,298,9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7%。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郭春生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
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
分所曲承亮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以89,298,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曲承亮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关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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