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
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划转提示性公告。本公司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鹭集团”)与新乡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签订了《股权划转协议》,“国资公司”拟将其持有的部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限售流通股股份无偿划转给“白鹭集团”。 该事项已获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豫国资产权[2008]4号文批准,并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近日,本公司接“白鹭集团”通知, “国资公司”拟将其持有的部分 “新乡化纤”限售流通股股份无偿划转给“白鹭集团”之事项,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8〕274号文批准。
其相关事宜如下:
一、截止2007年12月31日,“白鹭集团”持有“新乡化纤”161,104,025 股限售流通股,占新乡化纤总股本的32.84%。根据协议:“国资公司”将其持有的63,487,247限售流通股股份无偿划转给“白鹭集团”,划转部分占新乡化纤总股本的12.94%。
二、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白鹭集团”将持有新乡化纤股份224,591,272股,占新乡化纤总股本的45.78%;“国资公司”持有新乡化纤股份1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2.04%。
三、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不变,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总 股 本 490,571,412 股 100%
白鹭集团 224,591,272 股 45.78 %
国资公司 10,000,000 股 2.04%
其 他 255,980,140 股 52.18%
四、“白鹭集团”近日将就本次股权划转事项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待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五、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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