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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stock.QQ.com  2008年03月22日05:47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3月21日上午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点击查看福州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新大陆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胡钢

  6. 本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3月1日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216,605,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7.8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记名投票表决了下列议案:

  (一)《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216,605,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216,605,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216,605,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华证中洲(北京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7年实现税后净利润86,061,079.49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6,183,352.06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118,449,496.84元,减去本年度实际已支付的2006年股利37,700,000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0,627,224.27元。公司董事会决定2007年度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786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92,767,224.27元,转入下一年度一并分配。

  1、表决情况:

  同意216,605,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摘要》;

  1、表决情况:

  同意216,605,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公司关于续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与会股东或其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同意续聘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8年财务会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当年审计事项确定支付有关费用。

  1、表决情况:

  同意216,605,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公司200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福建新大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新大陆集团等关联股东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

  1、表决情况:

  同意5,633,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敏

  3.结论性意见: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伟、陈敏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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