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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推动刑法增设“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
http://stock.QQ.com  2008年04月22日02:35   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商文  评论0

⊙本报记者 商文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表示,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立法部门对相关立法进行修订,在刑法修订案(七)增设“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背信罪”,专门对金融从业人员严重失信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唐建、王黎敏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的审理中发现,基金法规定了这类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刑法》中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关规定。”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因此,此次对于唐建和王黎敏的处罚仅能停留在行政处罚范围内。”

该负责人指出,“老鼠仓”这种背信行为,从其犯罪性质看,很难用《刑法》现有的内幕交易罪、操纵罪来追究。因为“老鼠仓”行为损害的对象本身是特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不是像内幕交易、操纵等行为损害的是市场公众投资者。此外“老鼠仓”的后果是让基金投资人承担风险,其中并不涉及到内幕信息,唐建、王黎敏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知情人员。因此,“老鼠仓”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犯罪要件上并不完全吻合。

“在法律适用上,对这类责任的追究在法律上还不是非常完备,刑法中没有规定专门的罪名。”上述负责人透露,为此,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立法部门对相关立法进行修订,在刑法修订案(七)增设“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背信罪”,专门对这类严重失信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目前,证监会法律部已经完成对于“刑七”修订完整的立法建议。

据了解,监管部门建议在“刑七”的修订中进一步明确“背信罪”,扩大“背信罪”的范围,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挪用受托人资金并给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害等行为都扩大到背信罪的范畴内,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追究。

此外,该人士也表示,鉴于现行基金法对“背信”的相关责任规定比较少,处罚力度也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证监会也在积极推动对基金法的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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