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出台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新规定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证监会昨日联合发布《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每年不少于500万元、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等条件。
同时,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通知》同时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作出明确规定。《通知》称,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予以配合。
《通知》明确,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如果存在下列情况,财政部、证监会将给予特别关注:被举报的;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首次承接证券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流动过于频繁,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收费异常的;客户数量、规模与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通知》同时明确,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诚信档案。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其整改等措施;对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实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一定期限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的惩戒,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告。
《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持有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合法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和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沿革说明的,其证券评估资格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有效。
[责任编辑:rockey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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